一、全套伪造权属文件落地,原始矿山权益遭单方架空侵占
赤壁市洞某采石厂原始投资人宋某成的矿山权益,在2012年被宋某平借助多份自相矛盾、刻意伪造的书面文件单方面侵占,一整套用于采矿、工商变更的手续签名全部经纪委司法鉴定确认为仿冒,关键佐证材料原审刻意隐匿,由此开启长达十余年的维权僵局。
2012年2月,宋某成与魏某华、汪某雨签署《赤壁市洞某采石厂股权转让协议书》,四方共同确认矿山总价260万,魏、汪各持25%份额,同时约定股权不得私自对外转让。2011年,宋某成因矿山经营周转向宋某平借款累计95万元,后续已陆续偿还41.35万元,每一笔还款都留存完整凭证。对于宋某平后续单方面炮制的“95万借款抵扣30%矿山股权”说法,宋某成自始至终不予认可。宋某平单方面制作了两份《赤壁市洞某采石厂入股协议书》,私自定价300万并宣称自身持股80%,与四方原始书面合意完全相悖。市纪委监察部门办案核查时依法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笔迹司法鉴定报告,三份核心权属文件签名均被证实系人为伪造,完整搭建架空原始投资人的变更手续闭环。
2012年9月19日法人代表变更承诺书是推翻以债抵股的颠覆性关键证据,原审股权纠纷案中宋某平刻意隐匿原件,直至另案庭审才拿出。文书并无宋某成签字,仅三方私下约定190万元代管偿债款,全程无转账流水佐证资金真实拨付,还写明宋某平持股75%,直接戳穿抵债入股的虚假说辞。宋某平凭全套伪造文书,在宋某成不知情时单方办理变更:2012年9月同步变更采矿权、工商投资人,次年私自将洞某采石厂更名月某山采石厂。2013年12月其与林某生签约作价600万转让,仅实收100万首期,备案协议无汪某雨签名,对方所持版本事后补签,无共同出让共识。后矿山因政策关停、采矿证注销,宋某成彻底失去收回矿山实物的可能,仅能通过诉讼折价追偿损失。
二、十年维权层层碰壁,各级审理对权属价值认定失衡
2014年宋某成开启维权之路,行政、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十余道法定程序全部走完,手握文书伪造、对方刻意隐匿颠覆性书证两大无可辩驳的硬核铁证,但其核心维权主张全程得不到完整采信,每一道程序都处处受阻,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行政维权存在法定双重审理壁垒:案涉2012年9月20日矿山负责人变更登记,法院明确认定该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大明显无效行政行为。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院向宋某成释明,要求其将“确认变更违法”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宋某成未同意变更。依据最高法行政诉讼司法解释,2015年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不予立案。由此法院只能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全部确权诉求;一审、二审、省高院再审均维持驳回结果。明知变更登记依托伪造材料、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却因诉讼请求、司法解释时间限制无法撤销登记,行政维权路径完全堵死。
核心股权诉讼程序、事实双重存瑕疵。2019年,一审违规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获赔,被中院发回重审。重审虽采信笔迹伪造鉴定,却抛开客观物证,仅凭早年沟通记录、长期未书面维权、存在借贷流水,推定“以债抵股”合意成立,按300万认定宋某成享有50%份额。二审推翻持股比例,推定四方各20%,仅判决宋某成获60万元赔偿,无视260万原始协议、600万转让价。宋某成向省某高院提交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续分别申请两级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对伪造书证、承诺书等核心抗辩证据未充分采信,未启动抗诉纠错。
宋某成、宋某平双双申请再审被省某高院驳回;二人分别提交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出具两份文书,未充分采信伪造书证、隐匿承诺书等关键抗辩,最终未启动抗诉纠错程序。维权期间同步衍生多起对抗诉讼:宋某平分多案主张代偿款,法院判令宋某成返还15万、17.5万、21万及8万元;宋某成起诉41.35万还款属不当得利被全部驳回;魏某华索要股权转让尾款,因宋某成举证不足败诉。叠加矿山早已关停注销、实物资产彻底灭失、根本无法返还的既定客观事实,纵使走完全部司法救济途径,宋某成完整原始矿山权属也再无复原可能,十余年耗费大量时间、财力的维权付出,与其遭受的巨额财产损失形成巨大落差,权益弥补严重不足。
三、全套伪造文书为关键铁证,裁判推定与客观事实尖锐对立
全案存在无可辩驳的客观物证,但审理脱离书面铁证、依靠经营行为推定事实,形成四大无法调和的尖锐分歧,也是十年维权难以得到公正结论的根本原因。其一,伪造铁证在前,仍推定以债抵股合意成立。纪委鉴定三份核心文件签名全部造假,承诺书无本人参与、无资金凭证,足以证明不存在股权抵偿协商;宋某成已归还四十余万借款,债权金额本身存疑。但审理仅以到访国土、多年未书面维权、存在借贷流水推定合意,完全无视文书伪造这一法定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关键物证。
其二,600万市场定价弃之不用,仅以单方300万作价核算损失。宋某平对外转让书面约定600万元,是第三方公允的市场价格;法院仅以仅收百万尾款、矿山关停为由否定该计价,固守宋某平单方拟定的300万标准,大幅压缩宋某成应得赔偿。
其三,整套无依据无效变更登记,却无法撤销、恢复原始权属。法院书面确认2012年变更登记属于重大明显无效行政行为,但受司法解释时间规则、诉讼请求限制,无法撤销登记;民事审判仅否定9月转让合同,认定7月伪造入股协议因履行有效,矿山实物灭失后无返还途径。
其四,原审隐匿关键承诺书,程序瑕疵未予以纠正。这份能够全盘推翻抵债、持股、资产定价的核心材料,原审刻意不提交原件,属于重大证据瑕疵,但多级审理均未基于该材料重新核查基础事实,当事人核心抗辩权未能充分保障。多重证据、程序、价值层面的对立,导致全案事实认定与客观证据严重脱节。
四、十年维权僵局,亟待多部门完善监管裁判规则
这场十余年矿山产权纠纷,暴露大额民间资产交易法律漏洞,更凸显行政诉讼时效、新旧司法解释衔接带来的维权壁垒。依据法院书面答复,案涉变更行为已被定性为自始无效行政行为,却因法律时间划分、诉讼请求限制无法撤销登记;宋某成持有笔迹伪造鉴定、原审隐匿的颠覆性承诺书等关键铁证,但法院偏重事后经营行为推定,核心证据未充分采纳,加之矿山关停注销、实物灭失,完整原始产权无法复原,仅能获取少量折价补偿,耗费巨额时间财力。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检察全流程仍无法还原客观权属事实,期盼司法、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针对矿山采矿权、个人独资企业产权变更完善事前核验机制;同时统一同类合伙、涉行政交叉财产案件裁判尺度,平衡书面物证与事后经营推定,妥善化解旧行政行为司法解释冲突难题,全方位保护民间原始出资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本文所有内容均由当事人本人宋爱成,身份证号422323XXXXXXXX3911提供,所述情况全部属实。仅代为转发,如若存在虚假、捏造内容,当事人自愿对文中全部陈述承担一切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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