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公 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十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杭江政征字(2018)第005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
采荷单元R21-B25地块常青拆迁安置房项目工程为保障性住房,是今年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主要工程,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完善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1、四至范围:东至:规划支路;南至:规划支路;西至:凯旋路;北至:采荷单元R21-25地块。
2、具体门牌:凯旋路70号。(具体以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所示征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征收部门:杭州市江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采荷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江干区门户网站公示公告专栏,网址:)
六、签约期限: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实施。
七、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三里亭路88号办理有关征收补偿手续,联系电话:81670682
被征收人如对杭江政征字(2018)第005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
2018年 11月13 日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杭江政征字(2018)第005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的规定,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采荷单元R21-B25地块常青拆迁安置房项目工程为保障性住房,是今年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主要工程,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完善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1、四至范围:东至:规划支路;南至:规划支路;西至:凯旋路;北至:采荷单元R21-25地块。
2、具体门牌:凯旋路70号。
(具体以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所示征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征收部门:杭州市江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采荷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实施。
附件:采荷单元R21-B25地块常青拆迁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
附件
采荷单元R21-B25地块常青拆迁安置房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采荷单元R21-B25地块常青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采荷单元R21-B25地块常青拆迁安置房项目工程为保障性住房,是今年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主要工程,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完善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1、四至范围:东至:规划支路;南至:规划支路;西至:凯旋路;北至:采荷单元R21-25地块。
2、具体门牌:凯旋路70号。
(具体以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所示征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78号);
7、《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杭政办函〔2013〕16号);
8、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四、补偿原则
1、依法征收原则。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补偿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3、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杜绝暗箱操作。
五、补偿标准
(一)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的认定,按照《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杭政办函[2013]1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评估选定
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自行未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
(三)房屋价值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经受托评估机构丈量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报告,予以补偿。
(2)临时安置费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78号)执行。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签约、腾空并移交房屋的,将按房屋用途给予适当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杭州主城区内安置用房。
(2)安置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原则上不小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安置时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责任编辑: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