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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

时间: 2019-10-11 07:25 作者:浙江新闻 来源:网络整理

(3)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签约并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78号)执行。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3、其他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根据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被征收房屋的10%、6%、5%;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时期的临时安置费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26个月、20个月、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搬迁费。搬迁费用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具体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补贴。若被征收人认为超过前述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由征收部门按实支付。

被征收房屋中涉及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现值补偿,不再另行补贴搬迁费;补偿后的机器设备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处置。

(3)未登记建筑补贴。未登记建筑按照《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杭政办函[2013]16号)等相关规定,认定为不可参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部分,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等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4)被征收房屋的装修,附着物,经受托评估机构丈量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报告,予以补偿。

六、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

七、签约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60日内。

八、补偿资金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征收实施单位

江干区人民政府采荷街道办事处

十、征收实施步骤

1、征收决定发布后,10日内选定评估机构。

2、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征收现场予以公示,并送达被征收人。

3、征收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江干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6、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江干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告知事项

1、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其他建房相关权证原件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原件,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5、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6、本方案中所述金额均为人民币,所述平方米(㎡)均为建筑面积。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

(责任编辑: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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