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本质上是一种合作治理,国家层面的善治强调的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合作,而大学层面的善治主要是指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主体之间的合作,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之间的合作,以及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合作。大学内部合作治理的内容特殊性,是由大学内部特殊的治理结构决定的。首先,大学内部的合作是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行使者之间的合作。基于大学的特殊性质,大学内部存在两种性质、使命和运行逻辑[15]均存在差别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二者之间的合作,是大学合作治理的特殊之处。其次,大学内部的合作治理还包括治理主体与被治理主体,即学校内部的管理者与作为个体的教师、学生以及作为团体的教师组织、学生组织、研究组织等之间的合作。之所以强调合作治理,是因为:首先,合作治理的前提是互信和平等。合作治理就意味着各方需要建立互信和平等的关系,因而要求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能够进行自我规制、守信、高效从而赢得合作方的信任。其次,合作治理意味着民主决策。这里的民主决策不只是治理主体本身的民主,更包括整个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之间以及治理主体与被治理主体之间能够进行民主协商,从而使各方的意志能够得到表达,利益得到维护,民智得以彰显。再次,合作治理意味着各方之间的相互制衡。合作关系的建立意味着各方不再是支配关系,亦不是对抗关系,而是一种配合关系,而这种配合关系的形成以及维护又需要合作方相互克制,从而达到制衡的效果。最后,合作治理可以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决策结果的可接受性和决策本身的执行力。
2.追求多元价值的实现
大学是以创造、生产、交换和传播知识为核心的共同体,学术和教育成为大学的支柱产业,因而,大学的治理必然包含多重的价值选择和追求。有学者说,大学内部有四种基本的价值取向,即平等、效率、自由、约束,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基本特性的反映。[16]现代大学既有普通共同体的共性一面,也有作为一个知识共同体的个性一面,因而,大学内在价值追求既应当包含一般共同体所追求的价值,更应追求特殊的价值实现。作为一个人的组织体,大学内部的治理应当追求法治、民主和效率。作为一个学术共同体,大学的治理应当追求学术自由、学术精神、学术平等的实现。大学内部的善治应当注重以上价值追求的共同实现,不可偏废。民主、法治和效率等价值是确保大学作为一个组织体,健康和良性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学术自由、学术精神和学术平等的追求是确保大学能够真正成为创造、生产、传播知识的特殊共同体的关键。大学因多元化而特殊,也因多元化而充满生机和活力。大学善治的特殊性之处即在于,在满足大学作为普通公共体的治理需要的前提下,能够最大可能地满足大学作为学术共同体或者知识生产和传播共同体的特殊治理需求。大学治理追求多元化价值的实现,实际上就是要求治理本身应当具有更高的智慧性、回应性和灵活性。
3.主体地位的确认
大学是由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行动逻辑、作用、目的和使命的群体组成的共同体。按照他们的身份、利益诉求或者行动逻辑的相似性,大体上可以分为管理者、教师、学生和行政服务人员等。上述分类既是一个个体概念,同时也是一个群体概念。在传统的统治型关系中,上述主体被天然地划分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即在关系上一方是主体,另一方只是客体而已。被治理者的意志往往被淹没、利益往往无法得到保障,因而他们被天然地打上了客体的烙印。大学内部的善治要求把全部的行动者都视为主体,并且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手段将各行动者的主体地位真正确立起来。大学内部主体地位的确认,就是将大学内部的教师、学生和行政服务人员等均视为主体,而非客体,他们在地位上与管理者平等,在意志上独立、行动上自主,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同时,其意志和利益得到有效的尊重和维护,对决策产生制约和影响。具体而言,大学内部行动者主体地位的确证主要包含两个层面:首先,观念上的确认,即将所有的行动者都视为主体。这一层面要求将各行动者视为具有独立意志、地位平等、价值相等的主体,尊重他们的意志和利益。观念上的确认是确保不同的行动者能够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的前提。其次,制度上的确认。通过制度确立各位行动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同时,确保各位行动者能够有效地表达意志,不同的主体之间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进行博弈,而非统治或者抗争。
既然善治是应对大学治理危机、推进大学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那么如何达致善治便成为现代大学变革的重要课题。大学内部的权力结构、权力关系和运行机制的科学性,是大学达致善治的基础和条件。目前,我国大学内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冲突和失衡,以及由此引发的治理危机,与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关系的错位、运行机制欠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而,为了实现大学善治,必须对大学内部的权力结构进行重新定位,理清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科学关系并建构有助于二者关系维系的运行机制。二者关系的重新定位源于善治的背景,同时,又要以善治的要求为标准。
二、重塑现代大学内部权力结构的基本理念
现代大学遭遇治理危机、面对各种挑战,应对之策便是促成大学的善治,而要达至善治就需要重塑大学内部的权力结构,而权力结构的重塑,既需要符合权力本身的特性,更需要满足大学自身的特殊性质。大学是一个以知识的创造、交换和消费为核心,由具有不同的角色身份、利益诉求组成的群体而构成,在内外因作用下不断演进的共同体。重塑现代大学内部的权力结构,需要遵循一定的理念和要求,从而确保权力结构的调整,既满足大学的特殊性,又契合一般共同体的治理机制。善治作为重塑大学内部权力结构的一般理念而提出,在此不再赘述。除了善治理念外,基于大学本身的特殊性和现代观念,现代大学内部权力结构的重塑还应当把握以下理念:权利本位、学术优先、规范和传统并重以及与大学精神相契合。
(一)权利本位
在大学的治理关系中,权力与权利是一种对峙关系,构成了治理关系的核心框架。权力是治理主体进行治理的基础,权利是其他主体的行动自由,以及被治理主体所享有的对抗治理主体或者要求治理主体作出一定行为的基础。现代大学内部存在诸多权利主体,既包括个体意义上的,也包括集体意义上的。权利本位是一种法哲学理念,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坚持权利的根本性和首要性,权力是权利实现的手段。“权利是法律的核心……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主张权利本位,意在弘扬人的自主意识和主体精神,认可与扩大人们的自由空间。”“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本位意味着主体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运作的目的和界限”。[17]事实上,权利本位的理念不仅解决的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对于权力本身以及权力之间的关系也会产生影响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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